王W至嘉定区江桥镇吴杨路快客便利店内,持刀胁迫被害人袁某和王某打开收银机,见两人不从,王W遂将袁某手臂砍伤,迫使其打开收银机抢走现金3460元后逃逸。经鉴定,袁某被他人持刀砍伤致左上臂裂创,已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经布控抓获王W,缴获全部赃款并已发还。王W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王W表示谅解并不需要其赔偿。律师
上述事实,王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林某、邹某的证言,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查看警情详情、工作情况、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清点记录、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照片、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王W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
王W持械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控、辩双方关于王W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赃物已缴获发还、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王W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五千元。(2015)嘉刑初字第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