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被告人李B至闵行区双柏路某网吧吧台处,持菜刀劫得吧台抽屉内的现金3,200元。被告人李B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案发后,李的亲属已代为向网吧退赔3,200元。
李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a、杨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关监控录像及截图,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简要经过,相关收条等。律师
被告人李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暴力手段劫取3,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B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李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李的亲属已代为退赔经济损失等为由,请求对李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B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