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J博至宝山区杨行镇杨泰路X号舒亿宾馆前台,以持刀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龚某保管的舒忆宾馆营业款5,400元。
被告人潘J博至浦东新区高桥镇海春路X号金尚居宾馆前台,面戴口罩并以持刀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余某的价值802元的联想A656移动电话1部。经医院验伤,被害人余某右小指表皮剥脱。嗣后,被告人潘J博将上述赃物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茅某。
被告人潘J博再次至宝山区杨行镇杨泰路X号舒亿宾馆前台,面戴口罩并以持刀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龚某保管的舒忆宾馆营业款54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潘J博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英伦路X号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潘J博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第三节事实系其主动坦白。律师
被告人潘J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龚某、余某的陈述、证人茅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旧手机收购登记台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相关监控录像截图、验伤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被告人潘J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持刀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J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部分犯罪事实系主动坦白,当庭又自愿认罪,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综合考量后依法对潘从轻处罚。
保护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J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二千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