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时30分许,被告人钱银贺窜至闵行区颛桥镇中心村种子场“槟榔便利店”内,持刀威胁被害人范某交出财物,遭被害人拒绝后即强行拉开收银台抽屉,并砍伤被害人右眼眉骨处,劫得黑色小包1个,内有现金1,700余元及身份证等钱物。
被告人钱银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被告人钱银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提供的《门诊病史卡》,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律师
被告人钱银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钱银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银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被告人钱银贺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作案刀具予以没收。(2014)闵刑初字第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