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曹路镇曹路菜市场门口设摊,以摸奖购物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当日18时许,被害人许某被骗900元后发现被骗真相,即抓住被告人王某索回被骗钱款,被告人王某归还了400元后,为摆脱被害人许某的抓捕并携款500元逃跑,遂用拳及持铁棍殴打被害人许某头面部,造成被害人许某左眉部处裂创及左眼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王某被扭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扣押在案的5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家属帮助其赔偿了被害人许某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验伤通知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考虑到赃款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家属又能积极帮助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综合考量后依法对王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王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