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时20分许,被告人周H骑助动车至宝山区华灵路中国建设银行对面人行道,趁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李某不备,驾车高速上前夺取被害人李某身上的拎包一只(价值5元),内有现金505元等财物。
被告人周H骑助动车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及社保队员发现,被告人周H为抗拒抓捕,踢踹社保队员王某所骑的助动车,致使王某倒地后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周H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H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被害人李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厦某、任某的证言,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照片,被告人周H的前科材料等。律师
被告人周H在驾驶助动车实施抢夺犯罪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H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H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H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