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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停单身女性自行车,威胁抢得手机犯抢劫罪

经刘某(另案处理)提议,被告人赵G伙同刘某预谋抢路人财物。被告人赵G与刘某决定采用摩托车逼停路上单身女性的方式抢其财物。

当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G骑摩托车载着刘某尾随被害人雷某至青浦区徐泾镇前云路G50高速公路跨线桥附近路段后将摩托车骑行至被害人车前,刘某趁被害人停车之际,上前将被害人挂在自行车龙头上的1只价值15元的女式拎包当场夺走,包内有现金150元左右、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被告人赵G为阻止被害人报警,又上前采用拉衣领、言语威胁等方式从被害人雷某处劫得粉红色YOUPU手机1部,后乘刘某驾驶的摩托车逃逸。经估价,雷某被劫财物共计价值6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赵G主动将部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赵G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雷某的陈述及手机短信,证人李某的证言,青浦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书,公安局青浦分局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G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G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G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G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雷某的陈述笔录,手机短信,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青浦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青浦分局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赵G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G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G系主犯的公诉意见,本案犯意由同案犯刘某提出,且两人共同参与了抢劫,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上述公诉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G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赵G应退赔被害人雷某的经济损失。(2014)青刑初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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