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米F至其通过手机QQ聊天搭识的被害人刘某暂住地普陀区某路360号某大厦3313室进行嫖娼活动,在支付嫖资600元后,采用持随身携带的红色折叠刀划伤被害人刘某颈部等方法,劫得1500元。
被害人刘某在至厨房间清洗伤口时拿了一把菜刀,逃跑时遭被告人米F阻拦,后砍伤被告人米F并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遭外力作用致颈部、左腕表皮划伤,检见颈部划伤痕长度5cm,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米F遭刀砍伤致左前臂肌腱、血管断裂,左桡骨中段骨折,构成轻伤。
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米F在普陀区某路360号某大厦天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米F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何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赃款照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
被告人米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米F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米F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
根据米F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F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2014)普刑初字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