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Z,曾用名彭振刚、李振刚,男,山东省郯城县农民,因犯盗窃罪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Z因经济拮据,见驾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生意的被害人付某停靠在嘉定区丰庄路、丰庄北路附近路边,遂起意劫取付的电动自行车。
彭Z佯装叫车,搭乘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至嘉定区江桥镇建新路、曹南路路口附近。付某停车后,彭Z采用拳击面部、拉拽头发等方式致付倒地,并强行推行付的电动自行车欲离开,后因付大声呼叫及周围群众围追而弃赃逃逸。公安人员接付某报警将彭Z抓获。彭Z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彭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的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彭Z的户籍信息等。
被告人彭Z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彭Z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对彭Z减轻处罚。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Z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三千元。(2014)嘉刑初字第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