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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内携带现金落入眼线,伙同抢劫犯抢劫罪

被告人季Q与金某、朱某(均系17岁,另处)等人在嘉定区南翔镇“易兴网吧”内,见被害人胡某携带现金睡在该网吧座位上,遂合谋抢劫作案。

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季Q等人以“有人找”为由,将胡某诱骗至老翔黄路215号附近,摁住被害人胡某手脚并殴打胡某,当场从胡某身上劫得4500余元,后予分用,被告人季Q分得1100元。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胡某报警后经侦查,在某路480号抓获季Q。被告人季Q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事实,后检举了同案犯的其他抢劫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嗣后,金某家属向胡某退出了4500元。律师

被告人季Q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金某、朱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有关的接警记录、收条、谅解书、工作情况,被告人季Q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Q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共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Q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季Q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Q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季Q抢劫犯罪所得的一千一百元,予以追缴。(2014)嘉刑初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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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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