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黄某携带十字螺丝刀至川沙路对面非机动车停车点,采用螺丝刀撬、板龙头、搭线的手法,盗窃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雅杰牌48V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345元)。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公安局浦东分局王港派出所特保队员刘某、汪某发现,黄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殴打刘某、汪某。经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被害人刘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擦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汪某遭外力作用致:鼻外伤性出血,已构成轻微伤。
后黄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涉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陈某。律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某、刘某、汪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费某的证言笔录,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验伤通知书,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及黄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
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公民财物时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某虽已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黄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5)浦刑初字第2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