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持尖刀抢司机,参与事前预谋亦是主犯

余F、江某结伙,携带尖刀至闵行区富都路、珠城路路口,由被告人江某堵住驾驶室车门不让被害人下车,余F拉开副驾驶室车门上车并持刀威胁被害人彭某,劫得1,455元。

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其协助公安机关将余F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余F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余F、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的陈述,相关民事赔偿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余F、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余F、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余F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余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应当认定江某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余F、江某的供述及被害人彭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江某事前参与预谋,事中与余凡分工配合并负责把守车门,事后参与分赃。被告人江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并非次要、辅助。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江某的具体行为与余凡有所区别,可在量刑中予以体现。

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余F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闵刑初字第113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