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P伙同“小胖”(另案处理)至闵行区A镇B村六组一无名游戏机房内,使用暴力将游戏机房工作人员杨某制服后,用钥匙打开收银台抽屉劫得5,000余元。
秦P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抢钱款1,200元。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又翻供。涉案钱款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向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确认秦P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确定的罪名,秦P基本无异议,仅提出其未持剪刀威胁被害人;辩护人则以秦P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并在实施犯罪中未持剪刀威胁被害人等为由,请求对秦从轻处罚。律师
秦P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被抢钱款1,200元。到案后,秦P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缴获的钱款已由公安机关予以发还。
秦P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到案后,秦P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之后虽有辩解,但在法庭审理时又能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仍应认定为坦白,并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秦P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等为由,请求对秦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秦P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秦未持剪刀威胁被害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秦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中,即使秦未直接持剪刀对被害人加以威胁,也仅可在量刑时对秦酌情从轻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对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认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秦P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闵刑初字第1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