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姜B经预谋,携带仿真手枪、美工刀各一把及塑料扎带等作案工具,至杨浦区怀德路某阁保健按摩店内,持仿真手枪威逼被害人许某,用枪柄敲打许头部,并用塑料扎带捆绑许拇指,劫得被害人许某、赵某等人放置在店中的5,700余元、“华硕”牌A43EB95E-SL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酷派”牌8295型移动电话一部、“联想”牌S850T型移动电话一部等财物。当姜B劫得财物欲离开现场时,被害人赵某回到店中,姜B对其威胁后携赃逃逸。
当日20时许,姜B在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严家巷一无名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其对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后民警在其暂住的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顾家堰××号×××室查获作案用的仿真手枪、美工刀各一把,以及5,700余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酷派”牌移动电话一部、“联想”牌移动电话一部等被劫财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律师
经估价,上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酷派”牌移动电话、“联想”牌移动电话等物合计价值1,2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许某前额近发际处检见创口瘢痕,已构成轻微伤;涉案仿真手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不能正常击发。
以上事实,姜B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赵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左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劫财物、作案用仿真手枪、美工刀等的照片,验伤通知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姜B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姜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B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姜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姜B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姜B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七千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5)杨刑初字第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