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因经济拮据而萌生抢钱的想法。同月17日18时许,郭某从松江区车墩镇坐车至亭林镇,后在亭林镇上寻找作案目标。
当晚21时30分许,郭某尾随被害人何某至亭林镇华亭路171号北侧河边小路上,其从后方捂住何某嘴巴,并用手拉何某背包但未能得手。
期间,郭某产生猥亵想法,遂转而强行抚摸何某的胸部和下身,并持续一定时间。何某为保护自己而顺势蹲在地上,其背包也掉落在地。
郭某在继续用手控制何某身体的情况下,从何某背包内抢得一皮夹后逃逸。该皮夹有现金970元及何某身份证等物。经鉴定,该皮夹价值10元。律师
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已扣押前述皮夹及身份证等物。
上述事实,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截图、拍摄的照片及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郭某出于生活压力而实施犯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并真诚悔罪,建议对郭某从轻处罚。
郭某以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郭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郭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责令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15)金刑初字第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