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T至九亭镇中心路洋房北侧小路处,采用持刀威胁等方式,劫得被害人林某现金100元。
汤T至九亭镇中心路洋房门前小路处,采用持刀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彭某实施抢劫,但未劫得财物。
汤T至九亭镇中心路洋房南侧门前小路处,采用持刀威胁等方式,劫得被害人许某现金200元。
汤T被公安机关抓获。
汤T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林某退赔了100元并取得其谅解,又在家属的帮助下退清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律师
上述事实,汤T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彭某、许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汤T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汤T在实施第二起抢劫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汤T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汤T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汤T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五千元已缴纳,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缴纳)。(2015)松刑初字第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