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J窜至闵行区中春路X号“东风本田”汽车4S店门口附近,对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朱甲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现金1,190元、价值1,200元的“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价值共计1,129元的购物卡3张等财物后逃逸。
次日,被告人周J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的被抢手机及购物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案被告人周J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周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甲的陈述,涉案财物的照片,闵行区物价局《关于白色苹果iphone5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周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5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周J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被告人周J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J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追缴被告人周J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已发还)。(2015)闵刑初字第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