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詹宇因赌博负债而起意抢劫,遂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闵行区虹莘路附近寻找作案对象。当其步行至合川路靠近宜山路西南侧50米时,发现被害人沈某同其女友被害人戴某在一辆轿车内发生性关系,便用手机对车内情况进行拍摄,沈某发现后打开车门欲制止时,被告人詹宇持刀威胁沈某并强行进入车内,并当场劫得现金1,570元及价值9,000元的“豪雅”牌手表1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詹宇持刀将被害人沈某手部及脸面部划伤。
随后,被告人詹宇被接警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赃款赃物被全部缴获,犯罪工具尖刀被依法扣押。经法医鉴定,沈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詹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涉案的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及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邢某、陈某的证言、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出具的《手表品质咨询价格鉴定服务意见书》、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豪雅牌手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局闵行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詹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持刀劫取公民财物价值5万元,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此次犯罪中,被告人詹宇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当场劫得价值10,000余元的财物,其余部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詹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考虑到涉案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回,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的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已发还);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