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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曳背包致被害人倒地是抢劫行为还是抢夺行为

行为人江某在某小区门口,看到被害人提着挎包经过,用殴打、拖拽等手段,被害人石某下意识地把包用双手夹紧,江某用力拉包袋,导致被害人石某摔倒在地,头部左侧撞到地上,包的背带被后,石某抢得皮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100元、黑色诺基亚手机及银行卡、眼镜、钥匙等物。被抓获后江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石某退出了违法所得1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次日晚11点,被告人江某从其背后窜出对途径某地的被害人胡某的包进行拉拽,胡某用手拉住包不放,站立不稳摔倒在地,但没有松手,被石某拖了两米,手中的手机掉地,胡某去捡手机时被另一个矮个子男子江二踩住了手,手机被高个子的江某抢走,高个子男继续拖拉其背包,矮个子男胡二扳其手并打头让其松手。后被害人没力气了就松手。

实施殴打、拖曳等暴力行为,抢得被害人一部分财产,共计现金5元、SONY牌手机一部、黑色拎包、紫色皮夹各一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960元,已经发还被害人。

一个多小时候,被告人江某在逃跑过程中因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协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两起抢劫案的犯罪事实。还交待了第一起犯罪事实。江某提出第一次的犯罪事实不足以构成抢劫罪,构成比抢劫罪处罚为轻的其他罪(抢夺罪),该节目事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应认定为自首。

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起诉,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害人石某、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杜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照片及案发经过、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等证据。验伤证明被害人石某的伤势系头部外伤,被害人胡某的伤势系多处软组织挫伤。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江某和江二以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指控被告人江某的第二节犯罪事实系由抢夺转化的转化型抢劫犯罪。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建议对被告人江某、江某均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江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江二并不是抢劫罪,处于兄弟关系,江二看到江某没有抢夺成功,上去帮忙,实施帮助行为,应在共同犯罪中认定为从犯,被害人受伤轻微,财物损失追回,故而可以从轻处罚。江二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想让被害人放弃财物,而不是想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而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从被害人受伤来看,这种行为比较轻微。

至于江某的行为,所使用的暴力行为指向物品,并不是被告人的人身,被害人石某的伤情系到倒地后头部着地造成的。抢得财物并不是针对被害人身体实施的,从而获取财物,不是针对被害人身体的拉拽。对一个犯罪过错认定为抢劫罪证据不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江某构成抢夺罪。在后一案件中江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抢劫罪。被告人江某犯抢夺罪和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夺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江某向被害人石某退赔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江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江某、江二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二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江二在第二节犯罪过错中,两名被告人互相配合,在被害人采取防卫措施的情况下仍积极使用暴力最终抢得财物,其二人的行为不分主次,共同造成了对被害人的侵害结果,对江某系从犯,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判处江某犯抢夺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四千元。判决江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三千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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