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易某、常某、廖某密谋抢劫他人财物,在松江车墩镇茸华路路口附近寻找被害对象,后将路过的被害人洪某拖进树丛拳打脚踢,实施抢劫。被害人将钱款给了被告人,被告人嫌钱太少离开了抢劫现场,在逃逸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起诉三人,提供了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照片,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律师
三名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被告人三人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三人在殴打被害人洪某时,被巡逻经过的民警发现,在逃跑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提出的属于自首的便捷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