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和徐某等人商议以招聘模特为由,吸引青年女性从事陪酒服务,徐某开设了一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何某的身份是该公司的员工,负责招聘和面试模特。
9月中旬何某招募了被害人高某,并没有给其安排模特走秀,而是要求其到KTV从事陪酒服务,遭到被害人的拒绝,被害人要求离职。9月29日下午4点,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带到了古美路商务咨询公司的办公室,要求被害人负担住宿费和公司罚款。被害人拒绝,被告人以殴打、威胁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从卡内取走现金2,000元,并胁迫被害人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律师
晚上9点被害人回宿舍休息。次日上午10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10月1日被告人被抓获。
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高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236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构成犯罪。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亲属已经代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