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喝酒后看到停放在金海路匝道出口的一辆小轿车内有两名人员,起意抢劫,在路旁捡拾一块砖块对车内的被害人朱某等两人实施殴打,被害人周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朱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当场抢劫获得现金1,971元,逃离犯罪现场过程中为被害人周某将其扭获,到案后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被告人起诉,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朱某、周某的陈述笔录;目击证人屈某、俞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没有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四千五百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