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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中止,另起犯意抢劫数罪并罚

被告人邵男携带螺丝刀至某镇某路某弄某号后门车库被害人王女的暂住处,发现王女在床上熟睡,遂采用螺丝刀顶着被害人脖子的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王女进行反抗,继而邵男停止对被害人强奸,从被害人王女处劫得300元并取走床上的手机1部(价值198元)后逃逸,并造成被害人王女之左颈部皮肤擦挫伤和左上臂上段伸侧皮肤擦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邵男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男犯强奸、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邵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女的陈述,证人夏某、鲍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鉴定意见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

经查,邵男凌晨进入王女的暂住处,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王女发生性关系,王女予以反抗,继而邵男未再对王女实施奸淫,并从被害人处得款300元后离开,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被告人邵某到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虽然被害人王女有反抗的行为和言语,但未能阻止被告人邵某暴力行为的继续,相反被害人由于害怕被告人做出伤害她的事情而给钱款,后邵男离开。因此,邵男有能力继续实施强奸犯罪,但自动放弃了强奸犯罪,而非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强奸,邵某强奸系中止,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强奸系中止的意见,予以采纳。律师

被害人之后给付钱款系为了摆脱被告人的控制,且被告人之前的暴力威胁行为仍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强制,被害人亦基于之前威胁的延续才不得不给付钱款,故被告人不管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其索取钱款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抢劫罪,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邵男不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入户”,在户内实施强奸犯罪后,又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应以“入户抢劫”认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具有“入户抢劫”的情节不当。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男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之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走被害人财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告人邵男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邵男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邵男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在庭审中对抢劫行为的性质有所辩解,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邵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邵某向被害人退赔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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