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被告人赵某与王某、胡某(二人均已判决)驾驶一辆轿车,至某宾馆附近将文某挟持上车,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抢走文某手机一部、邮政储蓄卡一张,并威逼文某说出储蓄卡密码,取走该卡内12300元。
同年凌晨,赵某与胡某、王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某路段,将徐某挟持上车,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抢走徐某手机2部手机、现金100元、铂金手链一条、银行卡二张,并从其中一张银行卡中取走现金330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766元,铂金手链价值1857元。
同年凌晨,赵某与王某、胡某驾驶面包车在某县门前,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抢走邓某手机2部、现金90元。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596元。
凌晨,赵某与王某、胡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行至某路,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抢走熊某手机一部、现金350元。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2901元。
赵某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期间内实施了上述的抢劫。律师
赵某被逮捕后,公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辩认笔录和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发票、某刑事判决书、某县公安局拘留证、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监外罪犯执行回执、缴款书;证人周某、张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文某、邓某、熊某的陈述;同案人胡某、王某的供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某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书等。
律师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多次抢劫数额巨大的财物。赵某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但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
因此,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撤销对罪犯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律师建议,在缓刑期内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避免再次犯罪,以免被撤销缓刑并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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