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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场所不住人,入户抢劫能否重判

小鄂和朋友老袁合计卖淫女挺有钱的,因为做的是卖淫生意,如果吃了亏也不敢声张,而他们两人在上海打了一年工也没转到多少钱,眼看着回家过年,没钱可不好办。经过商议,由老袁假扮为嫖娼,通过在附近的居民小区闲逛,认识了卖淫女孟小姐,一番商谈后,双方约定以八百元的价格成交。

老袁跟着卖淫女来到了对方的暂住地,而小鄂尾随两人来到了卖淫女的住处,假装是当地的保安,进入室内后用报警威胁,强迫卖淫女交出了手机和身上佩戴的金项链一条。之后小鄂又在室内翻找,找出了一包三万元的现金,孟小姐哀求小鄂不要拿走现金,但小鄂嫌烦,用臂膀一甩,将孟小姐打到在地,当时也没有注意孟小姐是否受伤,之后两人离开了房屋。

后来两人以500元的价格卖掉了苹果手机,又通过销赃渠道卖掉了金项链,得款六千元。两人平分了卖金项链的前款后,又将三万元现金平分,用卖手机的钱大吃大喝一顿后,两人分道扬镳。孟小姐当日受伤后,晕倒在家门口,邻居看到后予以报警,孟小姐就将老袁和小鄂的抢劫行为向警方报案。因附近发生了好几起劫案,警方对此非常重视,很快就破了案,虽然其他几起劫案不是小鄂和老袁做的,但这起劫案被认定为入室抢劫。小鄂的姐姐认为这套住房并非是卖淫女的住处,不是平时生活的场所,该房屋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户”。律师

对此沈洁律师认为,小鄂的姐姐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家中构成考虑到入户抢劫对公民住宅权的侵害,给人心带来极大的恐慌,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较大,小鄂和老袁经过商议,预谋犯罪,为了抢劫假装嫖娼,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住宅内的财产权。

相对其他场所而言,“户”作为公民的安生立命场所,具有庇护功能,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安居权益,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立法本意是要加重处理。即便是出租房,如果用于个人独立生活,具有私密性,如果孟小姐带老袁进入的是自己居住的出租房,那么小鄂和老袁的行为肯定构成入户抢劫,但现在孟小姐带老袁来到的是专门用于卖淫的性交易场所,这里的住处平时并不发挥居住功能,房屋承载的功能是卖淫嫖娼场所,而并非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场所。

当然如果孟小姐是在家中卖淫,住所具备性交易的性质,但作为住所还具有生活功能, 虽然老袁以嫖娼的名义上门,仍可以和小鄂一起构成入户抢劫。只要是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户“,那么小鄂和老袁的量刑就要重了。现在有证据可以证明,孟小姐和她人合租这套住房仅仅是用于卖淫,不属于住房,那么小鄂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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