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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合谋抢劫小店老虎机和路人钱财物品

被告人T与Z、C、G、S、W、F、H等(均已判决)经合谋后,分别合伙或与他人合伙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在嘉定区马陆镇、嘉定工业开发区等处抢劫他人财物。

被告人T与C等人先后至马陆镇众芳村杂货店、沪宜公路南首佳佳超市、樊家村南侧杂货店、新联村周家游戏机房、嘉定工业开发区回城南路游戏机房等处,采用持刀威胁等方法,劫得被害人温某、汪某、U、杨某、卢某等人内有计200余元的赌博机共6台。

被告人T与G、F、H等人携刀至马陆镇众芳村游戏机房,劫得被害人黄某内有40余元的赌博机1台。

零时30分许,被告人T与G、F、W至马陆镇周赵路A30高速公路桥下,采用将骑自行车路过该处的被害人项某拉下自行车进行围攻、搜身等方法,从项某处劫得价值800余元的夏新牌A320型移动电话机1部,内有现金200余元、项某的身份证、建设银行磁卡、农业银行金穗卡各1张的钱包1只等。当日2时14分许,T与G持项某的农业银行金穗卡等从农业银行分行嘉定支行马陆营业所的自动取款机上冒领得1200元分用。后G将劫得的移动电话机销赃给薛某,得款350元后分用。

23时40分许,被告人T与C、H、S、Z等人至马陆镇丰饶路XXX号东侧,采用对路过该处的被害人S某拦下围攻等方法,劫得S某的身份证、建设银行磁卡各1张。随后,T与C、H、S、Z等人至马陆镇丰功路西侧,采用将骑自行车路过该处的被害人朱某踢下自行车进行围攻等方法,劫得朱某红梅牌香烟数支、打火机1只。律师

19时35分许,被告人T与G、董黄龙至马陆镇沙泾路、亚钢路北约200米处,采用将骑电动自行车路过该处的被害人E拦下围攻等方法,劫得E价值1000余元的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内有现金1800元的钱包1只。

被告人T至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藕塘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T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T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伙同他人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T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T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T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T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控辩双方关于T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起因、情节、危害后果、T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T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T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2018)沪0114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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