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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为名入户抢劫卖淫女能否构成抢劫罪加重

陈某假装嫖娼,跟谁卖淫女进入住宅后,表示了要抢劫,最终抢去了卖淫女的两千元钱和一部手机。后陈某被抓获,定罪为抢劫罪,程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暴力,其入室后慌称有枪支,实际拿了一支假枪,对卖淫女并没有实际的威胁,抢到钱财后,其立刻逃离。故而认为自己并不构成入室抢劫,而是骗取了两千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对于陈某的这种说法,沈洁律师认为陈某持有假枪,虽然对被害人没有伤害,但被害人出于害怕交付了钱财,陈某用嫖娼的理由骗取卖淫女入室,能否构成入室抢劫。如果构成其罪名量刑并不会很轻。律师

出租房内抢劫卖淫女,侵犯了户内的财产权。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考虑到入户抢劫对公民住宅权的侵害给人心造成恐慌,主观恶心家打,刑法保护的是住宅内的财产权。被告人经过预谋,为了抢劫假意进入室内嫖娼,抢劫被害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住宅内的财产权,符合入户抢劫的特点。

“户”相对于其他场所而言,具有私密性、封闭性和独立性。户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场所,是公民安神黎明的地方,如果公民在自己的场所内都不能保证自己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也就荡然无存。所以入户抢劫最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旨在保护公民的安居权益。

被害人在家中卖淫,其住所具备生活功能,不能否定住所的特点。本案件中,被告人以嫖娼为由进入被害人的互锁,并按照之前的准备实施了抢劫行为,否认房屋具有户的功能,认为房屋承载的是卖淫嫖娼场所,同时也是被害人用于家庭生活的场所,嫖娼为名入户抢劫小姐是加重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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