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E犯抢劫罪,R(已判刑)、T等人在W(已判刑)经营的位于奉贤区青村镇钱桥社区青村小镇14栋302室的棋牌室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
其间,R、Q(已判刑)发现赌博时使用的骰子被人做了手脚,要求W将R所输的钱款予以归还。W、R伙同被告人E等人以在棋牌室内赌博的T将骰子掉包为由,对T进行殴打、威胁,要求T赔钱。
之后,E伙同W、R、Q等人乘坐A(已判刑)驾驶的面包车将T强行带至海边,再次对其以威胁等方式索要钱款,被害人T被迫打电话叫家属帮忙筹钱并约定交钱地点。
随后,W等人将被害人T带至奉贤区青村镇光明社区金钱公路、光明路路口与其家属碰面,在取得3100元后方将T释放。经鉴定,被害人T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公安人员至奉贤区青村镇光明社区光明路将E抓获,后E在取保候审阶段脱保;E向公安机关投案。律师
被告人E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殴打、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E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E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E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E减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E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沪0120刑初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