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先生犯抢劫罪,小柏(已判决)与被害人水先生达成以26万元的价格买卖公司经营资料的协议,并约定至九里亭街道九杜路岛咖啡店交易。
小柏在泗泾镇沙县小吃店内指使葛先生及窦先生、章先生、云先生(均已判刑)和苏先生(另案处理)等人在其与被害人水先生交易完成后将公司经营资料抢回,并允诺事后给予好处。
小柏一人先至上岛咖啡店按约将公司经营资料交予被害人水先生,经水先生查验确认后小柏收取了现金26万元,后小柏先行离开,并通知事先在外等候的窦先生、章先生、苏先生、潘先生及葛先生等人实施抢劫,随即窦先生、章先生、苏先生等人窜至上岛咖啡店门处,采用拉扯、踢踹、喷辣椒水、堵门等方式劫走被害人水先生手中上述公司经营资料后,与潘先生等人一起由被告人葛先生驾车接应,逃离现场并分赃。
公诉机关认为,葛先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葛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葛先生予以处罚。
葛先生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仅就量刑提出葛先生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家属愿意协助退赃、需抚养未成年孩子又系家庭经济来源,希望法庭对葛先生从轻处罚。律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水先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朋友帮其在群发布了公司求购信息,最终与小柏达成以26万元的价格买卖公司经营资料的协议。其与朋友二人与小柏按约至九里亭街道九杜路上岛咖啡店进行交易,小柏收取现金26万元后先行离开,其与朋友至上岛咖啡店大厅旋转门处被窦先生等人以拳击、喷辣椒水等方式将公司经营资料及所签合同抢走。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等人坐在上岛咖啡店大厅门口沙发处聊天,目击了正要走出大厅的两名男子被6名年轻男子在旋转门处使用拉扯、踢踹、喷辣椒水等方式实施抢劫的经过,后辣椒水的味道蔓延至整个咖啡店。
被告人葛先生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葛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葛先生虽在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2.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葛先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退缴在案的二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水先生。被告人尚未退清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2019)沪0120刑初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