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G伙同他人,驾驶大货车,至宝山区长江路X号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事业部窃取铌铁时被安保人员发现,蔡G为抗拒抓捕,驾驶上述车辆运载参与盗窃人员及窃得赃物逃逸。
在被安保人员追捕过程中,被告人蔡G在该厂六号门处不顾门卫人员阻拦冲卡闯关,驾车将该门的停车杆撞开后逃离现场。事后,蔡G分得赃款12,000元。
被告人蔡G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蔡G退出所得赃款12,000元。律师
被告人蔡G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章军的报案陈述;证人顾某、范某、张某、胡某、汤某、姚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工作情况等。
蔡G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蔡G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G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