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奚男在某日晚九点携带一字批、斜口凿等作案工具,到某地被害人张某家中盗窃,撬窗入室盗窃获得香烟和其他物品。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被被害人发现,立即向室外逃跑,在被抓后,用盗窃工具一字批刺划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颌面部皮肤挫裂创(累计长度4.0cm),还以拳踢脚打方式反抗,造成被告人双手软组织损伤,右小指末节基底部可疑骨折,另一被害人聂某左颞部头皮挫伤,右上肢软组织损伤。经过鉴定两名被害人都构成了轻微伤。
被告人被抓住后,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实施。所盗窃的物品有硬壳中华香烟5条、硬壳中华5000香烟1条、软壳中华香烟1条、工艺手镯1只,被盗物品发还受害人,经鉴定这些物品的价值为335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公诉人的观点,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赃物和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伤害鉴定意见书和验伤通知书、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除此之外,还提供了被告人之前犯罪的有关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曾经从1995年起有多次盗窃和抢劫的行为。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导致两名被害人轻微伤,构成了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之前被告人在199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2012年5月6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被告人多次犯抢劫罪、盗窃罪,此次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到庭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出发。根据案件的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判处被告人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