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杨浦区河间路X号工地宿舍,窃得王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1张等财物。嗣后,被告人陈某持上述借记卡至黄兴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支行等处,从ATM机提取现金、消费合计1196.70元。
同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向王某赔偿1,200元。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支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全额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元。(2015)杨刑初字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