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中午12时许、9月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丁某携带钥匙等作案工具,两次从浦东新区至南奉公路X号奉贤区中医医院非机动车停放处,采取钥匙开锁的方法,先后窃得被害人郭某、蒋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各一辆,价值分别为1882元、1292元。
同年9月11日下午1时15分许,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局奉贤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南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丁某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经查,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损失未挽回。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丁某退赔被害人郭某一千八百八十二元、被害人蒋某一千二百九十二元。作案工具钥匙三串、扳手一把、螺丝刀一把、老虎钳一把予以没收。(2015)奉刑初字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