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Y,贵州省纳雍县人,系来沪务工人员,同李R、马S(均已判刑)等人二次至四团镇团青公路280号饮食店,以用餐为名,趁店主在厨房炒菜之机,采用自制铁丝工具使游戏机上分后退硬币的方法,先后窃得游戏机内的400余元、200余元。
同年7月6日晚,蒋Y伙同李R、至奉城镇奉馨苑杂货店,由马S在门口望风,被告人蒋Y在旁掩护,李R采用自制铁丝工具使游戏机上分后退硬币的方法,窃得游戏机内的200余元。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李R、马S的供述,辨认笔录,(2013)奉刑初字第1567号、(2014)奉刑初字第176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局奉贤分局奉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蒋Y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蒋Y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奉刑初字第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