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田乙在杨浦区浣纱六村X室,趁被害人田甲熟睡之际,窃得其皮夹内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当日12时12分许,被告人田乙持该卡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沙岗路营业所,用事先获取的银行卡密码从自动取款机上提取20,000元。
案发后,田乙将上述赃款全部归还被害人田甲。2014年8月7日,田乙向其原籍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田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甲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支行提供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沙岗路营业所提供的交易明细,被害人田甲手机短信记录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捕经过”,被告人田乙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田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田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田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2015)杨刑初字第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