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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户盗窃手表、电脑和首饰等判一年九个月

2014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伙同尤某(另处)至嘉定区江桥镇吴杨东路X弄X号楼处,由刘某、王某望风,尤某进入201室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放于该室客厅茶几上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三人将该笔记本电脑销赃。

同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伙同尤某至嘉定区江桥镇吴杨东路X弄X号楼处,由王某望风,刘某、尤某进入201室,窃得被害人吕某的依波牌手表1只(经鉴定,价值800元)、硬盒装中华牌香烟1条、尼康牌相机1架;当日21时许,三人又至该小区58号楼处,尤某、王某进入301室内,窃得被害人候某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1000元)、miniIPAD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2100元)、黄金耳环1对、白金吊坠项链1条、黄金戒指1只、黄金吊坠项链1条。后三人将窃得的上述赃物销赃。

同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伙同尤某至嘉定区江桥镇吴杨东路X弄X号楼处,由刘某、王某望风,尤某进入201室内,窃得被害人时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硬盒装中华牌香烟1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只。后三人将上述赃物销赃。

同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二人经预谋,至嘉定区江桥镇吴杨东路X弄X号楼处,由被告人刘某望风,被告人王某进入该楼202室内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刘、王二人又至216号楼201室内,窃得被害人代某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二人将窃得的笔记本电脑销赃。律师

2014年8月28日17时30分许,巡逻民警在嘉定区江桥镇吴杨东路333弄城市岸泊小区内将被告人刘某、王某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台虎钳等及部分赃物。被告人刘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被告人刘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吕某、候某、时某、顾某、代某的陈述,证人宫某等的证言,有关的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相关的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刘某、王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刘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千五百元;在案依波牌手表一块,发还被害人吕某;黑色ipadmini平板电脑一部和金灰色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发还被害人候某;责令被告人刘某、王某退赔盗窃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2015)嘉刑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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