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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南站偷裤袋内手机被抓获,盗窃罪判七个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张C在铁路上海南站9号候车室检票口,乘旅客萧某排队检票之际,从其左侧裤袋内窃得三星牌SCH-N719型手机一部,得手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2,270元,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萧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C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C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沪铁刑初字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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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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