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张C在铁路上海南站9号候车室检票口,乘旅客萧某排队检票之际,从其左侧裤袋内窃得三星牌SCH-N719型手机一部,得手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2,270元,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萧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C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C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沪铁刑初字第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