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法院指控,2014年8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至长宁区中山西路906号工地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许某、范某、曹某的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白色金立手机一部、黑色苹果5S一部、黑色卡包一只、棕色钱包一只(经鉴定共价值3,697.30元)和1,870元等财物后,被当场人赃俱获。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许某、范某、曹某的陈述,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和相关照片,长宁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等证据予以。律师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已发还)。(2015)长刑初字第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