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至亭枫公路390号上海其砼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堆料区对面的空地处,乘无人之机,以油泵抽油的方式,窃取停放在该处的三辆混凝土搅拌车油箱中的0号柴油共计336升,经鉴定价值2,274元。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盗窃后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谢某、张某、姚某、翟某、盛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制作的抽油记录、测量记录及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共计价值2,2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5)金刑初字第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