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靳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于某省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因涉嫌盗窃犯罪,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靳某携带刀具至某镇某路某号“东方网点”网吧内,用携带的刀具将148号、149号机位电脑显示器连接线割断后,窃得合计价值3040元的AOC牌电脑显示器2台,后予以销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王某、薛某的证言,收赃登记表,某市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靳某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靳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2013)奉刑初字第1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