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2014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上海凯宾斯基大酒店2511客房,趁打扫卫生客房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冯某放在床上公文包内的4,000欧元,折合34,000余元。
2014年5月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进行询问,孙否认上述盗窃事实,同年5月4日,被告人孙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次日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带民警至藏钱处将赃款取回。案发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律师
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兑换汇率牌价表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并考虑到赃款已追缴发还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千元(已预缴)。(2014)浦刑初字第2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