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男,江西省抚州市农民,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盗窃电动车,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2014年4月某日傍晚7点半左右,被告人在志丹路310号同济医院门口,采用用T型工具撬锁的方法,将被害人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TDR285Z型电动车(价值1367元)的前轮U型锁撬开,推车离开后,被守候伏击的社保队员人赃俱获。律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叶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男也予以承认。
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许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8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