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2013年7月1日,被告人石某在泗泾镇古楼公路1858弄新凯家园一期81号401室被害人饶某暂住处,趁无人之机,窃得饶某放置于枕边的7,000余元。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4年7月9日被告人石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饶某7,4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饶某对被告人石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和解协议书、收条,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松刑初字第1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