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2014年4月9日上午8时50分许,被告人陶某在青浦区华新镇北青公路4588号中数网吧二楼,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放于126号电脑桌旁充电的价值1,989元的白色苹果iphone4S手机1部,后销赃得到850元。案发后,被窃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忠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笔录,青浦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青刑初字第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