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2014年5月3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至青浦区青安路“仟丝”服饰店内趁被害人马某试衣之机,窃得被害人马某放于地上拎包内价值52元的女式皮夹1只及皮夹内现金9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某处依法扣押了上述皮夹及赃款840元并均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并退赔被害人马某剩余赃款120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证人朱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青浦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青刑初字第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