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至上海跃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新海农场12大队9号田用携带的镰刀盗割该稻田中“米香28号”稻穗,后将窃得的稻穗用自带的蛇皮袋装好藏匿于新海农场3连电表间内,共计窃得18袋“米香28号”稻穗527公斤。经鉴定,价值1501.95元。
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黄某的陈述,崇明县物价局出具的关于稻穗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警方提供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地点图、户籍证明,王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随案移送镰刀一把,予以没收。(2015)崇刑初字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