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本案件的被告人乘他人在网吧中睡着了,盗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3860元,构成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日凌晨,被告人孙某至惠南镇某网吧,趁被害人王某在网吧上网,困倦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放置于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16G5型移动电话机。数日后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3,860元,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笔录、劣迹材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孙某退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为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