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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投案但承认窃得赃物,不按自首论处

律师导读:三人伙同盗窃,两名同案犯盗窃一户,被告人盗窃三户,被告人自首后承认盗窃但是称没有窃得财物。法院采信被害人的说法认为符合常理,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某日下午被告人龙某和罗某等两人经过预谋,到一大楼内,用事先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居民防盗门后入室盗窃,分别偷盗获得几户居民的首饰及现金。经受害人报案,被告人等盗窃取得某室业主朱某2,200元及首饰等,某室业主樊某800元及首饰等、某室辛某1,000余元及首饰等、某室王某首饰若干。被告人龙某承认同案犯偷得2,200元,也进入其他居民进行偷窃,但没有窃得任何财物。律师

同案犯韦某、罗某进入业主朱某家中偷得2,200元,韦某予以承认,并且指正被告人龙某进入其他三户居民家中盗窃。同案犯罗某供认共计盗窃四户人家,他进入其中三户人家盗窃,盗窃这三户人家时韦某在外望风,被告人龙某进入上述四户人家盗窃。监控录像截图证明被告人和其他两名同案犯进出了某大楼。被害人四人的陈述及首饰购买凭证等,分别证实家中财物被窃。

之后罗某等两人被抓获,龙某到广西当地派出所投案,承认对三户居民事实盗窃,但没有偷得财产。被告人龙某退赔赃款800元。韦某和罗某两人到案后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朱某2,200元。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投案后供述进入上述三户盗窃,但辩解未窃得任何财物。被害人报案称财产被窃,同案犯韦某和罗某都指正被告人进入小区三户人家盗窃,显然被害人的陈述符合情理,采信被害人报案的失窃数额。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赃款8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余款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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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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