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N至交暨路185号2号楼B203的江苏益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窃得该公司内七台电脑、一台传真机、一台饮水机、一套茶具和两箱黄酒后逃逸。
嗣后,被告人倪N将七台电脑以47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宝通路4号“明明电脑”的老板陈明,民警在该店查获尚未售出的四台电脑主机和五台显示器。经鉴定,查获的四台台式电脑主机价值1600元,五台宏基液晶显示器价值1500元。
2014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倪N事先联系收购旧家具的吴有威等人,再次至上述地址,约定以7200元的价格出售被害公司四张办公桌、两套组合办公桌、一张会议桌、两把木质办公椅、六个文件柜、一把皮质老板椅、十五把棕色办公椅、七把黑色凳子、一套沙发(两件套、含茶几)和一台冰箱等。律师
部分家具被吴有威等人搬到公司楼下后该楼物业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倪N逃离现场。2014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倪N在其父劝说下至万里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倪N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韦云、夏伟国、侯永良、陈明、吴成荣、吴有成、吴有威、吴德金、章俊风、倪荣德,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收款收据,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倪N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倪N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N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公司。(2014)普刑初字第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