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卞某在地铁11号线祁连山路站5号出口处附近,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上在此的一辆价值1426元的杰林牌电动车后,在推车逃跑途中被群众人赃俱抓。
被告人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相关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卞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依法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卞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528号